塞浦路斯-以色列-黎巴嫩海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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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界限

该协议不可避免地会对该地区现有的边界划定产生影响。如前所述,黎巴嫩于 2007 年与塞浦路斯签署了 EEZ 划界协议,但该协议尚未生效。以色列还于 2010 年与塞浦路斯签署了 EEZ 划界协议,该协议现已生效。两条边界线均以中线为基础。

以色列和塞浦路斯以《黎巴嫩-塞浦路斯协议》的最南端(点 1)作为划定海上边塞浦路斯-以色列-界 的起点。这一发展引发了黎巴嫩的反应,黎巴嫩对黎巴嫩-塞浦路斯海上边界的西段没有异议,但与以色列对该段有异议。

在以色列和黎巴嫩划定

海洋区域后,显然有必要修改根据以色列-塞浦路斯协议和黎巴嫩-塞浦路斯协议划定的边界。尽管黎巴嫩 塞浦路斯-以色列- 和塞浦路斯之间的协议尚未生效,但双方均未表示终止该协议的意图。相反,两国一直表现得好像该协议是有效的一样。例如,黎巴嫩向联合 台湾电话号码库 国提交的其专属经济区西部边界的坐标与 2007 年与塞浦路斯商定的中线相吻合。考虑到上述情况,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18 条规定的习惯义务,即“不得采取有损于 2007 年协议目的和宗旨的行为”,可以说是适用的,该协议的规定在当前局势下可以重新适用。

必须强调的是,以色列-塞浦路斯和黎巴嫩-塞浦路斯划界协议中包含旨在解决商定边界两端未来任何发展问题的条款。

2010 年以色列-塞浦路斯协议第 3 条规定:

…如果任何一方正在与另一方进行旨在划定其专属经济区界限的谈判,则该方 意识到我们 杀的反应和想法会有多么 在与另一方达成最终协议之前,应通知另一方并与其协商,如果该界限与坐标1或12有关。

同一协定第 1(e)条规定:

….可​​根据未来三国就上述每个点的专属经济区划界达成的协议,对第 1 点或第 12 点的地理坐标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或修改。

2007 年黎巴嫩-塞浦路斯协议第 3 条和第 1(e)条也包含类似规定。

这些规定赋予塞浦路斯要求与以色列和黎巴嫩开始协商以调 印度手机号码 整各自海上边界的权利。无论如何,以色列和黎巴嫩本应在达成协议的谈判期间通知塞浦路斯。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鉴于塞浦路斯与以色列和黎巴嫩的良好关系,这种疏忽可以通过事后协商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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